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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安永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概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切实解决中国会计相关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第13号解释”)。


主要内容


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


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8年对业务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为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同时解决中国企业合并中对业务认定的实务问题,第13号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做出如下补充完善:


修订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


特别将“产出”的定义从“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缩小并具体化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


第13号解释规定,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对于判断加工处理过程是否是实质性,分以下两种情况提供了指引:



► 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来判断。


引入“集中度测试”以简化非同一控制下“业务”的判断


第13号解释引入了集中度测试,以简化对于“业务”的判断。购买方可选择在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应用该测试,如果通过集中度测试,则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且无需再进行详细评估;如果未通过集中度测试,或者选择不采用该测试,则必须进行详细评估。该测试无法确定一项交易构成业务收购,但可以确定一项交易不构成业务收购(即资产收购)。



所谓集中度测试,即计算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


► 总资产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不应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其公允价值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 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 单独可辨认资产


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如果资产(包括租赁资产)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


► 一组类似资产


企业在评估一组类似资产时,应当考虑其中每项单独可辨认资产的性质及其与管理产出相关的风险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为一组类似资产: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同类别的有形资产,例如存货和机器设备;


不同类别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和特许权;


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例如应收款项和权益工具投资;


同一类别但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别的可辨认资产等。


生效和衔接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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