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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53号公告(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53号公告)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您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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