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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罚(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需要补申报怎么办理)


A公司未按规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是否应对其处以未扣缴税款50%到三倍的罚款?


解析:这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截止目前,并没有直接针对该情形的文件规定,只能依据现有法条进行分析——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A公司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张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张三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进行更正申报,张三更正申报后,多缴或少缴税款依法补/退。


A公司支付张三劳务报酬所得时,按规定只是履行预扣预缴义务(此时预扣的税款不一定等于最终应缴的税款),而非代扣代缴义务(股息红利、利息、财产转让、租赁、偶然所得,这些分类所得,代扣的税款是确定的),未履行该义务,不必然导致纳税人(张三)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情形不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范的内容,因此,税务机关不应对A公司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未扣缴税款50%到三倍的罚款。


因为需要说明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综合所得,税法更加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淡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这是一个重要的、有利于扣缴义务人的变化。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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