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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房产税2021优惠政策(2022年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

2月18日,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更大力度和过硬举措扫除营商环境乱象、破除思想观念障碍、革除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坚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整体攻坚战,为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强力引领和有力保障。


  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和法检“两长”出席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少春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通报了对12个盟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情况。


石泰峰指出,营商环境是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之所以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的一件大事来抓,就是因为当前内蒙古营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影响地区形象最突出、制约高质量发展最严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征程、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非解决不可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大局和发展全局上去认识把握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全力以赴促进营商环境尽快好起来、持续优起来。


  石泰峰强调,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重点任务,扎实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全面优化。要纵深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抓紧清理多头重复审批,下决心取消不必要审批,改革创新审批方式,继续下放基层能够行使好的权力。要依法公正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和有效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一刀切”执法等问题,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精益求精搞好服务,着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抓手,在提升服务质效上不遗余力做“加法”。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严格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着力解决好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短板,让企业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要系统强化法治保障,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精准把握执法司法的力度和温度,保护好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健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执行准确。


  林少春指出,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要在统一思想上抓落实,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知耻后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上来;要在动真碰硬上抓落实,发扬斗争精神,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意志把新老问题一起解决;要在取得实效上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扎实成效。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新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自治区境内开辟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


  (七)支持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九)纾解流动性困境。重点解决区域内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质性推动无还本续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组建规模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一)提高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渠道融资功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


  (十二)扩大信贷总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工作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足用好央行调增我区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拓展直接融资。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为发债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5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鼓励支持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内蒙古银保监局)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原则基础上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自治区国资委)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八)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十九)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设立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助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党委编办)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百分之百核查、精准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严惩诽谤企业家行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党委政法委)选取部分重点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的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一)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调整程序,合理设定过渡期。(各级各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平台,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工商联)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积极创造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大经贸洽谈活动机会,主动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做好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外事办)充分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做好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发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推行职能部门代跑、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统战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商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二十二)加强正向激励。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设专版、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报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二十三)强化考核监督。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务服务局)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专员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盟市、旗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


  (二十四)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二十六)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立案、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各盟市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中央单位派驻内蒙古机构)要根据《若干措施》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配套细则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等工作。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完善自主自助办税体系,优化办税流程,实现企业办税“最多跑一次”。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动态调整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加快构建全区收费清单“一张网”。制定差别化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加大对部分行业的降费力度。落实药品注册登记降费政策,实现“全免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




  (二)降低民营企业运营成本。核定蒙西蒙东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水平,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5年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全面实行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安装ETC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按照减5%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持续清理规范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实行清单化管理和动态公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返还;对涉及去产能的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返还,对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提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返还标准根据各地确定的标准执行。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组建中介服务超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降低中介服务成本。




  (三)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的融资功能。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持续向民营企业倾斜。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政策落地,提高利率传导效率,引导融资成本下行。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提高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和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银税互动平台,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稳妥扩大联合授信试点企业范围,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深入开展政金企协同推进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建立产融合作银企对接“白名单”。创新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推广“信易贷”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高效对接。




  (四)健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考核监管体系。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授信尽责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要综合考核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等。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五)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落实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政策宣传力度,完善行业项目库,积极向基金公司推荐优质企业和项目,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民营企业。深入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小额快速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利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基金认购自治区民营企业债券,保障债券成功发行。防范化解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风险,维护地区良好金融环境。




  (六)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积极拓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活体牲畜质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拓展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科技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增信业务。组建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七)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支持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稳健运行,落实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奖励政策,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协调,不盲目停贷、抽贷、压贷。加大续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企业贷款到期前主动对接续贷需求,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八)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欠力度,对无争议欠款限时“清零”。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强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约束惩戒。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系统梳理清单所列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进一步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准入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逐步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范围。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在能源、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路径和办法。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




  (十)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大边界宽泛、执行弹性较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清理力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改革,提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十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快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要按法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十二)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流程在线监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实行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处置清理与业务能力无关、变相设置的招投标隐性门槛。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任何部门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三)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深入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执法办案方式,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坚持少捕慎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立案、违法撤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等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在配合、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持续推进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建立涉民营企业“积案”“挂案”常态化清理机制,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严打涉企黑恶势力犯罪。严打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企业权益犯罪。建立健全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活力和管理效率。深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政策落实力度。发挥电价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杠杆作用,完善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创建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的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民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标准化水平,稳步推进“蒙字标”认证工作,打造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层次人才,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纳入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国有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上下游民营企业升级发展,形成我区优势产业集群。实施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转型升级行动,引导全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因地制宜加快转型升级。落实“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小微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落实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及时开展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大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军民融合发展、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区域协调发展等战略,策划公布一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推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及沿黄治沙等生态工程建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立完善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爱国情怀,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推动解放思想,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年度100强民营企业名单发布机制,在政策性支持方面予以适度倾斜。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办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树立和维护“蒙商”良好形象。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民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兴业,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九)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工作制度,听取企业关于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发挥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重点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一对一”帮扶和“点对点”服务的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建立涉企信访举报分类快速处置机制,严肃查处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行为,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二十)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开通政务服务大厅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政策落实与涉企服务监督专员,推动涉企政策落实。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政策的,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二十一)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涉及项目前期审批系统整合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全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六、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二十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发挥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二十四)健全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净网”专项行动,批驳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定期举办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蒙商大会等,营造亲商、尊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对我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书写新时代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尽快改变营商环境相对落后的局面,在短期内使全区营商环境得到大幅提升。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商交往界限分明、彼此清白、公开透明。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广大企业家要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以恒心办恒业,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金融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各类金融机构要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40%。鼓励各地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压实责任,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对招商引资承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职,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司法保护,办理涉企业案件,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精简投资审批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着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度。


八、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逐步建立以“互联网 监管”为核心、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对守信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推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决定》的有效实施。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树立大环境意识,努力形成全区上下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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