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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风险(违反工资支付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

作为财务人员或者 HR,每个月都必然要跟“工资表”打交道,小小工资表里,其实也潜藏着很多税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给自己或者企业带来大麻烦。


今天,我们结合两个因“工资表”被罚 的案例,来给大家聊聊工资表问题~


一、“工资表”被查案例,这样发工资风险巨大!

1、16年虚列工资依旧被罚


1、追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概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
2、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上述虚列工资逃税的行为,一般处罚必定是追加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虽然上述金额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偿失,本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


2、企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重要提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与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二、2022年税务主要稽查重点,企业赶紧自查!

提醒大家,对于2022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虚列工资只是众多风险之一,继续以这5 种形式发工资,风险真的很大财务小伙伴切莫以身试法,以免给自己带来“灾难”。


1、随着个税 App 的应用,虚列员工、虚列工资的形式,基本是完全行不通了。别人一个申诉,你会让税局找上门;


2、故意不用银行卡发工资。合规的用现金发工资虽然是被允许,但是容易被重点关注。


3、给员工发放的补贴等应代扣代缴个税的费用,不进行申报交税。


4、公司里存在大量员工工资 5000 元及以下,即零申报情形。


5、让员工用票抵扣工资。


在这里,我们也顺便说一下,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建议企业赶紧对照自查~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三、给会计人员的5个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作为一名会计,良好的职业素养一定要有,切记不要参与买票、卖票,收益没多少,风险却极大。


2、如果有员工离职,请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的相关人员信息,公司能少点风险。


3、如果你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在离职之前,一定记得先去办理变更手续。


4、作为一名财税人员,一定要有学习的精神,尤其要时刻关注最新的财税政策。


5、所在的单位如果经营不下去,一定让老板按照规定的流程注销公司,不然后患无穷,严重的情况下,会计也会跟着受牵连。


文章推荐:突发,公司注销了还被查!附最新2022年注销新流程!


二十道税法问题学习


第一问


1、我们公司股东会决议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要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第二问


2、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我们会向其他公司租赁塔吊,并配备操作人员。请问我们支付给他们的费用能否作为分包款,按减除后的金额差额申报增值税?


第三问


3、根据新的《城建税法》规定,从9月1日起,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了,那教育费附加还要不要缴呢?


第四问


4、我们向境外支付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第五问


5、我们企业是做出口的,很多的业务我们是委托境外机构帮我们跑业务,我们再给他们佣金。请问我们向境外支付佣金时是否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呢?


第六问


6、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之前我们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是需要缴需要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9月1日开始施行《城建税法》了,那这块免抵的增值税还要不要作为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呢?


第七问


7、我们是软件企业,我们在增值税上是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的。9月1日以后城建税实行新法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还要计算缴纳城建税吗?


第八问


8、我们公司收到一张发票是盖了两个不同的发票专用章的,问他们说一个是盖错了,另一个是正确的。我们查验了发票,查验是正确的。请问这样的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第九问


9、公司建好的厂房一直未投入使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暂时不缴房产税?


第十问


10、我们公司最近收到一张定额发票。这个发票我在网上查验不了真伪。请问如何辨别定额发票的真伪?


第十一问


11、我们公司收回长期投资时分得一套机器设备,取得的机器设备要交税吗?如果我们又把设备转让给其他人呢?


第十二问


12、我们公司收回长期投资时分得一套机器设备,取得的机器设备要交税吗?如果我们又把设备转让给其他人呢?


第十三问


13、由于之前取得的很多电子发票没有保留电子文档,为了补电子文档我们到验查网站重新验票下载版式文件。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电子发票验证完后还是不能下载的,请问怎么办呀?


第十四问


14、我们刚成立一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公司,因为刚成立,销售额也不大,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销售额也没有超过45万元。请问我们开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增值税呢?


第十五问


15、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的实际利润是否要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成本?


第十六问


16、公司分红给企业股东,企业股东收到款项应直接开收据还是开发票?


第十七问


17、公司外购涂料进行销售并提供喷涂服务应该怎样交税?


第十八问


18、我们是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九问


19、提问我们公司租赁了整幢房产装修成酒店进行经营,装修费2000万元应怎样合法地摊销折旧?


第二十问


20、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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