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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红给个人所得税吗(合伙企业的股东分红后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84号文件这么规定还是为了平衡税负。因为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取得分红按 20% 计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如果被列为单位的经营收入,就要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当在大于十万元的情况下,就会是 35%的个人所得税,对这些人就很不公平。为此,84号文件规定分红不并入企业所得,要单独按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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