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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海南冠羽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9E34U,法定代表人:彭志龙):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7月至8月取得鄂州昭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69,733.36元。鄂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269,733.3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三、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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