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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公司法(深圳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建立财政投入


科技创新稳定机制


《条例》还充分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特定情形下


由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


《条例》总结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强化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条例》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等作出相应规定。


科研人员可享有


职务成果长期使用权


《条例》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条例》变通了《专利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试点”赋权变为“应当”赋权,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激励前置到科技成果转化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特点,将所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设定为不少于十年,并规定“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


大多数科技企业创业时缺少资金支持,注册资本比较小,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


对此,《条例》借鉴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同股不同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创始股东权益,激发引进资本积极性,吸引全球创新人才来深创业,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晚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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