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修订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施行日期为)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


2、现金管理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3、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4、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现金管理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使用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基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4号)核准,于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910,6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6.76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928.94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61.6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467.3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11月26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了天健检【2019】8-1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管理资金来源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推进计划,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可使用不超过1.8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风险可控。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投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按照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裁审批;


3、财务管理中心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审计内控中心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本次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资金投向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资金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所购买的是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产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范运行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三、对公司日常的影响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存在的风险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为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向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


1、新大正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新大正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新大正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实施。


3、在保障新大正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新大正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新大正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本次新大正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的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0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注1]近三年,签署川仪股份、万里股份、博腾股份、重庆路桥、正川股份年度审计报告


[注2]近三年,签署重庆啤酒、涪陵榨菜年度审计报告


[注3]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同花顺股份、航民股份、五洋停车、国盛智科、兆丰股份、传化智联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机构,2021年度天健很好地完成了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工作,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天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证券简称:新大正 证券代码:00296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二二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致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5人,包括: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3. 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97元的50%,为每股16.4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57的50%,为每股16.78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2025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组织1


1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


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被激励对象所在组织绩效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100%,未完成则是不合格为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对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标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织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组织及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实施本计划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4.0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3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部分则取消解除限售,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部分,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 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涉及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若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 若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二)配股


(三)缩股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2年3月25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张民胜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回购价格为17.58元/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2,718,500股变更为162,681,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162,718,500元变更为162,681,000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3.联系人:翁家林


4.联系电话:023-6380967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璐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张璐女士将同时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聘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附件:个人简历


张璐:女,1982年出生,法律硕士。2011年至2018年,历任重庆丽达律所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至今,担任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重庆市律协资本市场与证券专委会委员,渝中区律师行业党委纪检委员、渝中区律工委金融专委会副主任、重庆两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重庆环保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企业挂牌审查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贵州商会副会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