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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383号


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5F2UT58B)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惠州市鑫顺泽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17688-94417699,金额1165048.56元,税额34951.44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


经检查,你公司系向惠州市鑫顺泽广告有限公司发包“前海铁石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石岩街道雨污分流管网工程”而于2018年7月取得上述发票并入账列支管理费用。因实际支付工程款1193156元,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将剩余未付款6844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该笔营业外收入。


因暂无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发票的行为违法,且你公司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经计算,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044.54元,经调减管理费用1193156元,调增营业外收入6844元,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22044.5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5511.1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511.14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00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外收入6844元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11元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55.5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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