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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出口退税首次申报实地核查什么文件规定)






案情简介


在审核原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收到湖北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时,税务人员发现华某公司数据存在异常,决定实地核查,并发现更多异常:华某公司业务人员、会计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流程等含糊其辞,说不清来龙去脉;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表数字不符;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货企业的发货日期,国内购货合同早于外销合同;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码与企业备案提单号码不符,海运提单有造假的嫌疑。


最终经过深入调查,坐实了华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警示


1、稽查形势严峻,切勿以身试法


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很多企业铤而走险,选择骗取出口退税,然而如今打击违法骗税已经成为重点稽查事项之一。7月31日,公安部举行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已经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


此外,随着多部门的联合调查及对大数据的应用,稽查手段越来越多样,任何违法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终将暴露在严查之下!



2、骗取出口退税后果严重,三思而后行


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列出了惩罚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面临联合惩戒。


案例中郭某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风险提醒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主观意愿上骗取出口退税,还可能因不知情受牵连而“骗取”了出口退税:


1、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也有风险


取得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将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讲,企业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查处企业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查处虚开,是其中的必要环节。而即便纳税人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也存在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2、供应商可能是个“坑”,需要谨慎选择


今年7月份,公安部门通报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时表示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现象十分突出。据通报查处了虚开企业11.54万户;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而这其中 “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这种情况下,对企业选择供应商提出了一定的考验,因为企业选择的供应商很可能就是个“空壳公司”,而就稽查的情况来看,“空壳公司”不在少数,企业筛选难度不低。


另外,由于出口业务涉及流程繁多,无论时备货环节、订舱、拖货环节、报关等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想要进行出口退税,做好出口业务全流程风险管控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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