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发票签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第二款)


票据背书转让时,常出现因骑缝章不清、骑缝章处化开、骑缝章未骑缝等问题,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同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产生背书的效力。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业界观点


对于骑缝章不清和骑缝章处化开的现象,只要能辨认出印章名称和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名称是一致的,即背书是连续的,即可接受。


对于骑缝章不清和骑缝章处化开的现象,不符合《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关于“字迹清楚,不错漏”的规定,不予接受。


瑕疵认定


对于“骑缝章未骑缝”和“骑缝处未盖名章”的现象,不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不能构成完整、有效的法人签章,是无效的,此类票据不能接受。


瑕疵处理


如果能够补盖,则在正确的位置予以补盖;向承兑行征询,明确其处理意见。另外,可以要求背书人出具证明,证明其背书的真实有效,并承诺负责因骑缝章不清或化开而可能引起的经济责任,并附于票据之后。对于“骑缝章未骑缝”和“骑缝处未盖名章”的现象,如果不能补盖,则拒绝接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