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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您好。我为一个朋友向财务公司贷款作担保人,但是担保的范围就限于其中一笔贷款,而朋友合计有两笔贷款。想问,如果财务公司起诉我朋友要求他一次性偿还两笔贷款金额,并且都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会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对超出部分的债务,您不承担担保责任。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现在我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交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想问,法院一般如何判断股东已经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满足书面形式、目的正当的形式外观要件即可。关于书面形式,股东若能证明其已经就查阅会计账簿向公司提出过书面申请,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完成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不会对股东课以过重的举证责任。关于目的正当性,公司主张股东行权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股东仅负有说明义务。




您好。办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宣传资料里写明银行会就网络盗刷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但,现在我实际遭遇信用卡被网络盗刷了,银行却赖账不认,想问,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权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银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您好。一家公司欠我们公司钱不还,打官司胜诉之后,目前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这家公司没有直接清偿债务的能力,但其有一个外地分公司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但分公司据说可能是内部承包经营、独立核算的。想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的财产,当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贵公司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至于分公司与该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故法院有权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您好。想问,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天,如何起算时间?


解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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