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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扣除基数)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抚慰金发放管理,加强员工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和公司《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君创〔2021〕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员工抚恤慰问金(简称抚慰金,下同)属于救济性福利类开支范畴,一般从工会经费列支,也可从党群活动费列支,无工会和党群机构部门的,可从福利费列中。


第三条 企业员工抚慰金主要用于企业按标准规定,慰问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意外去世所给予的抚恤慰问性补助费。


第四条 抚慰金标准制定基本原则:


(一)员工本人抚慰金标准高于子女;


(二)员工子女抚慰金标准高于配偶;


(三)员工配偶抚慰金标准高于父母;


(四)员工直系亲属抚慰金标准高于配偶父母;


(五)入职1年以上的员工标准高于入职不足1年的员工标准,入职不足1年的员工标准高于试用期员工标准。


第五条 员工抚慰金年度标准由经理办公会审查报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六条 员工抚慰金发放审批管理由经理办公室(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七条 员工抚慰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员工本人按规定《员工抚慰金发放审批表》(附件1),列清申请简明事项,并附申请事项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及身份证证明材料,建议入职时登记备案直系亲属的,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涉及员工本人的,由所在部门申请);


(二)部门呈报意见。员工所在部门应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摸底审查,并在《员工抚慰金发放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经理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复核公示。经理办公室复核承办,必要时并予以公示公告。


(四)财务审查意见。


(五)经理层审批意见。(总经理或总裁或指定分管副总审批)。


第八条 发放形式。员工抚慰金原则上采取现金发放。现金发放手续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抚慰金申请发放管理规定:


(一)入职公司不足12个月减半;


(二)试用期员工按减半标准的80%执行。


第十条 员工抚慰金审批权限。


(一)总监级以下员工,由分管副总审批。


(二)副总级由总裁审批。


(三)总裁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原则上以纸质审批,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信息化审批方式(如钉钉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抚慰金列支科目规定:


(一)员工抚慰金列入福利费核算的,福利费总额在职工薪酬总额14%以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即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设有工会(党支部或党委)组织机构的,员工抚慰金可以在规定限额内支出,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发放员工抚慰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费、党群工作费)—抚慰金


贷:库存现金


第十四条 公示与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福利费发放管理台账和公示制度。原则上采取信息化公示,不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公示福利费支出、执行情况的,可以文件形式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以往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员工抚慰金发放审批表


2、员工抚慰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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