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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所得税现金流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金流量表是必填吗)

财税朋友们,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来了,你准备好了吗?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因为这些事情可能会对接下来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产生很大的影响。


1、此次汇算清缴为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首次汇算工作。


2、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后,强化了多渠道数据分析与处理功能,对于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3、国地税合作之后,实现了信息高度聚合,对2016年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涉税风险亦同步增加。


今天我们先来唠一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下几个大问题:


Part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Part 2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哪些?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3


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征税?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Part 4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Part 5


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Part 6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a.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Part 7


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Part8


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缴纳。


(一)季度预缴申报


在每个季度(或月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Part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1.企业的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的个人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按以下规定税前扣除:


1. 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Part10


这6项新出台政策要留意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扩大了,但企业要对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山东省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税政科科长赵鲁娟提醒道。


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的核算难点,赵鲁娟还提醒企业要对其加以重视,“首先资料要准备充分,以备申报和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其次,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另外,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辅助账管理,更符合研发支出的灵活性。企业要在平时就分清加计扣除事项的范围,避免在年终分笔查找,以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更加准确。”赵鲁娟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的管理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税政科副科长孙晓飞介绍说,“在突出创新、坚持高新导向的基础上,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细化明确了认定条件的指标;修订了技术领域内容。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同时,明显加大了后续监管力度,提高了企业合规性要求。“新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备案列入法定义务,并增加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报本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要求。按照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都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因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一定要加强对新办法的重视。”孙晓飞提醒道。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 64)×25%=91(万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该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则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 20 64)×25%=96(万元)。


“以前,企业一般以现金和实物捐赠为主,现在,新政策出台,为捐赠又开辟了新的途径,无论是哪种途径,企业都要积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副局长张文明说。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对此,山东省广饶县国税局西刘桥分局局长王志强提醒:“购卡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即使取得了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发生实际消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支出也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过预付卡业务且一次性列支费用扣除,汇算清缴时一定要记得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售卡企业售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再确认增值税收入,应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确认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以广饶运通农产品运销服务中心为例,这是一家运输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和便于管理,企业向某加油站大批量购进加油卡,实行“一车一油卡”的管理模式。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对于支出的燃油费预付卡不能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照实际用量进行扣除。该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货款,应按实际售出的油品申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存在收入差异。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


例如,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烟台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留住人才,我们会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过去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股票(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很高。听说101号文下发后,企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大家都很高兴。” 该公司总经理刘淼说。


“技术入股企业,别只顾着高兴,一定要记得取得股权时,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相关资料的备案,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孙晓飞提醒道。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注意,该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招商银行烟台幸福路支行负责人张启航介绍:“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存款保险由吸收存款的银行按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银行业稳定经营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


“因此,对银行来说,这笔支出对企业的利润是有影响的。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银行切莫忘记对其进行税前扣除。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存款保险费率可能会有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情况,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且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赵鲁娟说。


Part11


汇算清缴时长期挂账的往来科目应注意的问题


一、逾期的应收账款


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25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提供一下相关证明可以确认为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同时也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所以,企业逾期的应收账款若是符合规定,在提供了相关证明和专项报告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为什么会有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对方为何不要钱呢?年底要重点梳理一下应付账款挂账的原因,比如是否因为双方合同有异议或者纠纷?或者是存货或设备抵债,财务上还没处理?或者此笔业务就是未发生的虚假交易?税务部门肯定会重点关注金额巨大的应付账款,并究其来源的,看是否存在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而挂在应付账款的现象。因此企业长期挂账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挂账


企业每年一般可以从税务部门返还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2%的手续费返还,多数企业将这笔返还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企业收入。


根据京地税企(2007)3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往来项目应该定期及时清理,重视往来项目中长期挂账未解决的事项,按账龄管理,及时查明挂账原因,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Part12


取得的以下10种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如果是业务真实可以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真实发生的业务,建议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九、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Part13


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答疑


一、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税法第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二、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


1.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税(费)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7.支付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等财政票据。


9.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数和银行转账单据。


三、纳税人如果在外地经营,并且其在外地代开发票时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的情况,如果属于则按该文件执行;如果不属于,此类情况是总局文件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为避免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建议在汇算清缴填报全部数据,同时按已缴税额倒算一个调减项目填入附表,或将代征部分倒算一个收入额从收入总额中调减,收入和成本同步调整。


四、纳税人为总机构,办理了跨地区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各自独立制作财务报表。总机构按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财务报表是否为合并财务报表?


按照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是总分公司形式,分公司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均属总公司所有,总公司财务报表包含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内容,因此总分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会计报表。


五、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总局68号公告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六、公司自办内部期刊,投稿人为公司员工,为鼓励大家积极投稿,设定了稿费支付标准,每季度支付的稿费在管理费用——宣传费中列支,后附投稿员工名单,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员工在本单位期刊发表作品所取得的稿费收入,其性质属于工资性收入,可以自制表格的形式发放,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公司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取得股份的价格低于外部转让价格部分视同股份支付,在当期视同股份支付部分确认为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八、在营业外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未计入工资)中列支替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外籍员工住房押金坏账、退学违约金等,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企业替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住房押金坏账、退学违约金,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属于由个人承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补交以前年度的残保金和教育经费可否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十、企业因绩效考核需要在工资列支而年底未发放,挂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准予扣除。


十一、工会经费,按工资薪金的2%计缴扣除。这个工资薪金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


对于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据,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计算,也就是实际发生数额。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十三、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


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对于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继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1.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如下图所示:



2.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基础信息表》的相关填写项目如下图所示:



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


“104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5资产总额(万元)”: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暂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进行判断认定。


十五、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未达到20%)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居民企业从未达到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有关直接抵免的规定正常计算抵免。


十六、境内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发生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得能否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因此,境内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其收入未包含境外收入的,则该境外所得应按照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计算可抵免的所得税。


十七、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八、某股东以自己名义用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借给企业使用,将银行开具给股东的利息凭证在企业列支,请问银行开具给股东的利息凭证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股东以自己名义用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借给企业使用,银行开具给股东的利息凭证应由股东承担,不应由企业承担,其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评估发现该问题,是否允许企业补充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项目,如果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后年度稽查、评估发现该问题,应允许企业补充备案,企业不能按规定提供备案资料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逾期备案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那么股东划出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记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东划出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不确认所得,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


二十一、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存在征税问题。


二十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何时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向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金融企业会计上以低于1%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按1%的标准提取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金融企业在低于1%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应按会计上实际提取的数额申报扣除,不得按1%的标准再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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