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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清单下载(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收购发票清单)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


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


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


(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


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


(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


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


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

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

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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