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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外籍(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文件)




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法》的诞生背景么?其实啊,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初,《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之际,城镇职工的工资普遍在三四十块钱左右,但是当时的老外来华,他们的工资都是一两千块,咱们中国老百姓在当时极少极少有人能挣到这个数,所以说最早的起征点定的800块就是针对老外的。


新个税法也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个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免个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这里亿企学会菌想提醒大家的是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公立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不是跨年计算。新个税法取消了原来一年和五年的规定。


财税〔2018〕164号文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明确。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大家关注的是财税字[1994]020号一文中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64号文并没有涉及,但是164号文第八条明确: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针对该优惠政策未来将会如何期待进一步的衔接规定。


外籍个人过渡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开始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不一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的非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达到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为居民个人,如果是居民个人,在“过渡期”内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二者不得同时享受,且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对于大部分外籍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更优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滥用税收政策,必须实际发生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财税字[1994]020号中,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与外籍人士相关的现行有效的个税政策都有哪些呢?亿企学会菌将相关政策的文号分享给大家,有需要进一步了解政策原文的可以搜索文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6、《北京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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