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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清包工(建筑企业清包工增值税率)

清包工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老项目


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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