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环境保护税法的利弊(环境保护税法带来的影响)



全国人大通过《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我国的税收种类由此增至19个。


《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的税收有一些不同,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享受税收减免。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税目。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计税依据。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税额标准。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是:第一,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减免,即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王建凡表示,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另外,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为何设置一年多的过渡期,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二是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三是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


环保税法顺畅落地,离不开部门协作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获表决通过。


二次审议环保税法草案时,正值华北地区遭遇大面积雾霾。因此,这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法律,被各界寄予了厚望,希望它在建设“美丽中国”的道路上,发挥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为我们脆弱的生态环境“增绿”,切实缓解公众的环境污染之忧。


不过也要认识到,法律要想顺畅“落地”,切实发挥作用,还有不少因素需提前考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作机制。而且,协作机制的运转情况将直接影响这一法律的实施成效。


环保税是在传统的排污费基础上升级改造而来。长期以来,排污费一直由环保部门核定和征收。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监测的基础上,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新通过的环保税法则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大多情况下,监测都是征收的基础。这意味着,不管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是噪声污染的税款核定、征缴,都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相互协作。而如何保证两个部门之间顺畅协作而不是扯皮,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


协作不畅导致制度难以落地的教训并不少。前些年,为解决“多头处罚”问题,不少地方组建了单独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其中也包括噪声污染。实践中,处罚必须以环保部门的监测和认定为基础,而环保部门在交出这一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以至于出现了“无人监管、无人处罚”的情况。


两个部门共同负责一件事,不仅会产生协调问题,有时还会产生责任分担问题。比如,某地环保税征收出现问题,首先应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再比如,相对人对税款征收或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应诉中的责任如何划分?这都需要在法律实施前彻底理清楚。


虽然法律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过,税务部门一直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境监测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启动。这意味着,虽然事权总体在基层,但对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征税管理中的矛盾,市、县政府的协调能力可能非常有限,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


法律中确定的“企业申报,环保协同,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征管机制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在法律实施之前,如何完善、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和责任,如何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提前“做好功课”。否则,不仅应征的税收难以足额入库,促使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也可能难以实现。



环境保护税落地,征管环节是关键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步伐加速。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最终通过,是对当前环境形势与治理模式的一次直接回应。过去的排污费收取,普遍存在着费率低,征管力度弹性大的弊端。当行政收费模式上升到“法定税收”层面,意味着制度的刚性得到提升。


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目的,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键还在于征管环境是否能够处理好各种协调关系。根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由于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以排放量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进行专业测定,然后税务部门根据测定的结果进行收税。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由环保与税务两个部门来共同完成。那么,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状态,就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税法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但并没有明确环保部们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若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有疑问,该如何处理?此外,由于测定污染物排放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测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排污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申诉权,这一点在目前的税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要避免让企业和环保部门产生以纳税来免除污染责任的幻觉。草案中虽然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仍要防止环保执法部门走进注重课税,而忽视环保治理责任追究的误区。因此,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与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要协同推进。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税拟全作地方收入后,更要防止地方在征税上的“创收”冲动。


环境保护费改税,实行的是税负平移的原则,即前提是在总体上不能增加企业的负担。对此,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这要求在税收的征管环节,要确保公开,包括具体的税率和减免措施。在税收的用途上,税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其实除此之外,环境保护税的最终流向也应确保公开,并最大限度的保证专款专用。


费改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最终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衡量环境保护税是否合理,不仅仅是看其是否增加了企业的排污成本,是否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而是要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提升。立足于这一目标,环境保护税的最终落地,还只是开始,其效果怎样,能否规避过去排污费模式中的一些固有问题,又不至于出现新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赖于征管环节的优化与探索。




作为中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意味着环保治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企业将被套上“金箍”,直接受到经济约束。


按照立法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仍然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实现了排污费向环保税的“费改税”,这也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亮点。


环保税法既是税法更是环保法,收税是手段,促进环保是目的。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推动环保税法落地,一方面需要逐步建立税额标准确定的精细化、科学化机制,一个行业、一类项目的排放一个税额,并与排放标准的修订、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税额动态调整的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地方税额标准审查备案制度,既放权也给予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环保与税收联动的科学征管机制,加大企业排污实时监测设备的配建力度,建立数据常态采集与核查制度,让环保税收、排放监测、环保执法联动一体,真正避免税收与环保“两张皮”,真正让环保税成为“以税治污”的一根杠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