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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多久交一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要交吗)

1、纳税人延缓缴纳2021年第4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3、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无需预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因此,纳税人仍需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单位环境保护税为按次申报,但是维护“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时,表中的“按次申报”默认为否,且是灰色的无法修改,怎么办?


“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中的“按次申报”能否选择,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1.按次申报”相关。“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中的“按次申报”默认为否。当“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1.按次申报”为“否”时,“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中“按次申报”默认的“否”无法修改;当“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1.按次申报”为“是”时,“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中“按次申报”的“否”可以修改为“是”。因此请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1.按次申报”改为“是”,然后再将“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中的“按次申报”改为“是”,即可采集按次申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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