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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四川省会议费管理办法2020)

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大波新的规定就开始生效了,党员干部们,你准备好了吗?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文章——“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搞不教而诛,勿谓言之不预。从10月18日颁布到正式实施,中间有两个多月,就是要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时间,宣传教育、学习领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加强党性修养,以严、细、深、实的作风,严肃各项纪律。”


《准则》与《条例》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针对通知里提到的多个“严禁”内容,小编摘录部分《条例》内容,以供随手收藏。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公务员必须掌握哪些廉政新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公务员出差时的“吃住行”全都重新划定了红线,标准也越来越细。


今年10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起调整多个城市干部住宿费标准,提高了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的补贴标准,大连等分淡旺季。此外,除了住宿,其他差旅标准仍然不变,比如处级以下乘飞机只能坐经济舱、坐高铁只能坐二等座;每天伙食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回顾


2015年中央针对党员干部颁布了哪些条例、规定呢?


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条例》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15年8月9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是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是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


在实施方面,《办法》赋予监管部门较大权力,规定了监管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并明确了追责者的责任条款,这些制度创新将会强化追责结果的应用,使《办法》得以更好地落实。


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下。要让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下得真正能够起到对干部队伍的激励作用。这就要靠相关制度的科学设计。《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调整程序;明确了调整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


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党组制度正式建立已有70年历史,《条例》的出台却是“首立规矩”,填补党内法规空白。条例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条例共分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大板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十八大以来颁布的廉政规定一览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7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1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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