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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运输增值税税负率(包装费增值税税率与货物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核算。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就是说,在售卖产品时,其中有些部分是不用交税,或者是可以少缴税的。


  如果企业没有将这些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开计算,就一并按其中最高的税率算。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较少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某日用化妆品厂,其产品包括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和小工艺品等。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目前国家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如果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那这些产品一律按最高税率也就是30%算。


  应纳消费税为:(30 10 15 25 8 2 10 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应纳消费税为:(30 10 15)*30% (25 8 2)*17%=16.5 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9.1(元)。


  这样就为企业节省了很大的成本开支。


  而上述案例只是针对企业的一种避税手段,此外乐千业也可以提供多种合理且合法的方案,包括公司进项不足,回扣,股东分红,社保,私卡收款以及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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