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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分录(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2020年1月1日起,A股上市公司将不再执行现行收入准则,而需改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衔接规定,对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采用所谓“部分追溯调整法”处理,即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由于这种“部分追溯调整法”不调整可比期间数据,对于某些履约期间跨越2020年1月1日的合同,有可能会出现一部分收入实质上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被“锁入”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而“永远不见了”的情况。


举个例子,某软件公司—A公司在2019年6月与某客户签订一个合同,向其提供一套软件并提供12个月的技术支持服务(例如通过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合同约定交易价格是一个打包价360元(实际当然不会这么便宜,只是为举例简化起见,并且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将软件交付客户,并自该日起开始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现行收入准则下,A公司有可能选择将上述360元在自2019年7月开始的12个月内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而在新收入准则下,A公司可能认定该合同包含交付软件和提供技术支持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中的其中一部分(例如240元)分摊至交付软件,另一部分(例如120元)分摊至技术支持。同时,A公司认定交付软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2019年7月1日客户取得软件时确认该部分收入,而技术支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从2019年7月开始的12个月内按直线法确认该部分收入(每个月10元)。


采用“部分追溯调整法”,A公司对该合同在2019年和2020年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下:



你会发现,该合同交易价格为360元,但A公司利润表中两年一共只出现了240元收入,有120元收入“永远不见了”(这120元收入实际是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被一次性“锁入”了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


“你看,我说是有可能的吧。”


“上面只是举例说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可能涉及的其中一种较为特别的影响,与履约义务的拆分和收入确认方式的变化有关。对于每家企业的具体影响,可能需要结合其业务和合同情况以及新准则的要求做进一步分析确定。”


“看来,这新收入准则的首次执行还真不那么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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