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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演变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参照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一不变:计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的口径不变。


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不变:实行差额纳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标准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不变:可自选纳税申报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不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政策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预缴税款规定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五不变: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的规定不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大变化


一: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提标。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由10万元(按季30万元)上调到15万元(按季45万元)。


二:没有同步设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度暂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实施时间更科学


2019年4号公告追溯到1月1日生效,需要对公告发布前已按原政策缴纳税款,且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形成大量的生效日和公布日期间的多征退税。而2021年5号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不需要追溯适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已缴税款。


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是可自愿换领Ukey开具发票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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