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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刘丹(云南省税务局刘卫民简介)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云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法规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和分类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成立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规范做好预收费监管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相应主管部门明确前,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应主管部门另行明确后,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一并划转。


  《暂行办法》规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收退费纠纷等问题处置工作,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处理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托管银行信息,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预收费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对收退费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置。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暂行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暂行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预收费监管采取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两种模式实施。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编辑:惠月松


责任编辑:黎明 钟月


审核:林春黎 杨小川 刘丹


监制: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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