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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机油税收分类编码查询(汽机油税收编码属于什么)


3月1日起最严纳税申报比对启动!比对不符,你的税控将被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就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在各省市国税局开始施行。



每月月初,各地区都会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对各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该企业的税控设备就会被锁,导致无法对外开发票,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


对此国税局特意要求各省市税局要专门设置一个“申报异常处理岗位”,专岗专人专门负责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的处理,只有等他确认了你企业申报的数据异常是“正常”异常后,才会对你的税控机解锁。


除此之外,3月1日起,加油票报销、增值税申报相关新规都开始实施!


3月1日起加油票必须这样报销,否则一律作废!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3月1号起开具油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1、企业不管是取得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解释:2018年3月1日后,开具油费发票是输入的商品名称为“石油制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具体什么油品,分类简称详见本公号《常见的农产品、成品油、水电、通行费、不征税项目货物编码》一文(10701010101航空汽油、10701010102车用汽油、10701010199其他汽油、10701010201航空煤油、10701010202其他煤油、107010103柴油、107010104燃料油、107010105石脑油、107010106溶剂油、107010107润滑油)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解释: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该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该类别油品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期末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解释:这条意思说的很明白,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进了多少成品油,就要如实开具成品油发票,如果开票量超了,就需要跟税务局解释一下多开的部分是怎么回事。


5、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3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填报有新规!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问题:我公司10月销售一批货物并收取款项,但购方当时称不需要发票,我公司当月已按“不开票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但12月购方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具发票后,可以在“未开票收入”栏次填写负数吗?如果不可以,该如何处理?


分析: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因此,在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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