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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转移(亲属过继)

过继转移后的孩子享有继承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转移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但是自己要注意手续的办理是否合法以及资料的收集是否齐全。


过继转移后的孩子是否享有继过继承权


实际上,“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过继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亲属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过继是我国民间从旧社会延续至今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过继行为还大量存在。是指没有儿子的夫妇,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然后分得起家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过继的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这种关系。对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亲属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转移有继承权。


过继孩子中国自古有之,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过继的孩子也没有继承权,但是在现今的社会,只要自己是合法的过继肯定会涉及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在继承权的问题上也会有着充足的补充,所以在问题的解决上没有什么实际的利益计较,有着国家的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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