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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的开户行是什么银行(平安普惠是平安银行一家的吗)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执异5号


异议人:张*,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赵容奭(YONGSUKCHO),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李*,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19)浙0402执14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9年4月5日,异议人通过淘宝网竞拍购入(2019)浙0402执1417号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同年4月12日和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0月20日,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共同通过公证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现请求法院变更异议人为(2019)浙0402执14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9年3月4日,本院针对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402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李*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0206.92元、担保费6961.47元及滞纳金(以380206.9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对位于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房屋折价、拍卖或以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79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等内容。


判决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以(2019)浙0402执1417号案件立案执行,2020年2月20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5日,异议人通过淘宝网竞拍购入上述债权,同年4月12日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0月20日,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共同通过公证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并于次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2018)浙0402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402执1417号《民事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公证处关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及邮寄凭证的公证书、邮寄文件送达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被执行人朱**、李*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张*,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务人进行通知的事实清楚,相应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已通过公证的形式进行邮寄并已送达债务人,能够认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故异议人要求变更为本院(2019)浙0402执141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张*为(2019)浙0402执14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犇


审 判 员  康文怡


人民陪审员  孙少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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