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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开户银行填谁的(역빵陵契角痂척맡等척輕)



目录


一、单位社保费征缴类... 3


二、社保关系转移类... 6


三、养老保险类... 8


四、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0


五、工伤保险类... 14


六、失业保险类... 16


七、社保维权信访稽核类... 19


一、单位社保费征缴类

1、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要注意什么?


答:(1)网上申报时要分清单位的组织形式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需正确选择类别。如果组织形式是公司,《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缴交社会保险费账号的开户银行账户”必须填写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如果组织形式是个体户,《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缴交社会保险费账号的开户银行账户”可以是个体户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法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2、单位参保状态异常该如何处理?在办理“单位恢复参保”业务时,要注意什么?


答:单位参保状态异常通常是因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单位应尽快到企业征收窗口结清欠费,并办理恢复参保手续。


在办理“单位恢复参保”业务时,要注意所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在有效年审期限内。


3、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外籍人员需通过单位参保,参保时需带以下材料到企业征收窗口办理(注: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深圳市社会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人需提供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


(3)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有效《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专家身份在深圳就业的,需提供《港澳台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证件: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能否给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会有什么后果?


答:不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包括给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单位员工的医疗保险参保类型能随时更改吗?


答: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形式(一档、二档、三档),用人单位为员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6、注销中国境内户籍的人员能否沿用原身份证件参保?


答:不能。我市参保人在正常参保期间注销了境内户籍(含深圳户籍),迁往国外或台、港、澳地区的,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境内身份证件继续参保,其继续参保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效;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凭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就业登记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社保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及继续参保手续。


7、单位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已被其他人占用参保,该怎么处理?


答:单位经办人需填写《深圳市社会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员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企业征收窗口申请调查。


8、单位可不可以为员工在网上办理“身份证号正常升位”业务?


答:可以,单位用单位的社保编号和密码登录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企业信息变更→员工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身份证号正常升位,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9、女性参保人变更参保身份(由工人变成干部或由干部变成工人),会影响退休年龄吗?


答:会,女性参保人身份是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是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0、参保人办理“身份证号变更”业务,如果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要注意什么?


答:需出具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变更专用证明,且证明上的公章应为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


11、参保人如何查询社保缴纳情况?


答:有三种查询方式:(1)致电12333查询;(2)通过社保金融自助终端机自助查询;(3)登录社保服务个人网页http://e.szsi.gov.cn/siservice/,注册后,可查询社保缴纳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12、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与之前的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及农民工医疗有什么差别?


答: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及三档分别对应之前的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及农民工医疗,但缴费比例及待遇享受上略有不同。


二、社保关系转移类

1、如何将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移到深圳?


答: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并携带外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到所属的社保分局征收窗口办理。


2、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时,发现某个时间段,参保人在外地和深圳都有参保缴费,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需选择退掉一个地方的重复缴费时段,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外地社保局开具);


(3)身份证和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4)书面申请书(需要说明退掉哪个地方的重复缴费时段);


(5)银行卡或存折(需要深圳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开户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6)如果选择退深圳的缴费,还需要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补退/合并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


3、原行业统筹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到深圳?


答:如该行业统筹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地址在我市,且该人员已离开行业统筹企业,并已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原来的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4、如何将社保关系从深圳转移到外地?


答: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社保部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接收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转移。


5、打印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是不是说明社保关系已经转出深圳?


答: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只是表明参保人在深圳的参保缴费情况,只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接收地的社保局申请办理转移,才能将社保关系转出深圳。


6、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如何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


答:公积金业务不属于我局业务,参保人需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12329)或前往办理销户提取的银行窗口咨询。


三、养老保险类

1、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享受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答:(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2、深圳企业职工按月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时间是什么?


答: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提出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则从受理申请的次月开始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及时申请办理的,此前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3、深圳企业职工如何申领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1)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养老待遇审核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签收受理回执、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的次月,本人持收件回执和身份证到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签收《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3)签收《决定书》后采集指纹,并制作退休证。


4、深圳企业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份;


(2)有档案材料的员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深圳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仅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发展/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5)属归侨的人员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6)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评审材料。


5、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供养亲属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答:供养亲属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面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要由谁来办理申领手续?


答:由死者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法定继承人也可委托他人来办,需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参保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交或欠交医疗保险费,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办理了参保手续,自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号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以继续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2、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医疗保险缴费中断,医疗保险待遇怎么核算?


答:用人单位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支付。


3、如果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连续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在补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4、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或基本医疗保险三档),能享受门诊待遇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本市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含急诊),享受以下待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费用,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最高不超过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需要说明的是,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支付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药店买药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6、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给家人使用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的钱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就可以为其已参加我市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支付一些指定的医疗费用,这种途径称为“家庭通道”。使用“家庭通道”的方式为:进行了社保卡家庭成员关联、被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必须为零或无个人账户,就医时只刷被授权人的社保卡即可使用授权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7、要进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如何操作?


答:有三种方式:(1)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e.szsi.gov.cn,进入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按提示自行关联(该网页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使用);(2)授权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到所属社保分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关联;(3)在医院医保办或社康中心通过网上医院进行关联。


8、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能报销吗?


答:能,参保人未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9、在市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以凭发票、清单及病历到所属社保分局报销,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10、在本市参保但长期在外地生活,想在外地看病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所属社保分局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所属社保分局备案。


11、参保人除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还参加了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报销过的发票可以再拿来深圳报销吗?


答:不能。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对已报销过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如参保人有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的,请先到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再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12、办理了门诊大病认定登记,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吗?


答: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时间与门诊大病认定申请时间或社保机构核准门诊大病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从其门诊大病认定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从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门诊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待遇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60%;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75%;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90%。如参保满36个月,地补基金支付记账比例90%;不满36个月的,地补基金支付记账比例为80%。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的门诊大病,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13、医疗保险中断参保影响哪些医保待遇?


答: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确定,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参保人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目前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连续缴费6年以上的参保人可享受年度最高30多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但参保不到半年的参保人只可享受年度最高6万余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制度这样设计,是为了体现公平,鼓励大家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长的人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对投机的人有一定约束。


五、工伤保险类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1)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职工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法律后果?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伤(亡)职工可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补偿?



答: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2)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3)医疗终结期满;


(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出境人员发生工伤,其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工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


5、工伤职工能否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不能。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答: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但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不可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8、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答:(1)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2)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


(3)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六、失业保险类

1、失业保险费是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2、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有哪些?


答:(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哪些情形?


答:(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失业员工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本人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进行申请,从受理申请的下个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7、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月发放标准为: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最低月工资的80%。


8、失业员工可领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员工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每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可不可以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答:可以。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失业窗口办理:(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相关证明材料。


10、非深户人员在失业时能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领。


11、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限重新计算;2.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2、企业不给职工开具书面证明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社保维权信访稽核类

1、如何确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月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3、投诉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是否可以进行社保投诉?


答:如投诉人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和工资总额存在争议,建议待劳动争议审结生效后,再进行社保投诉。因为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总额等问题与社会保险补缴联系密切,此类问题未予明确将造成社会保险补缴期限及补缴基数无法确定、投诉事项无法处理。需注意的是,为避免社保投诉时效过期,建议员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相关的社会保险诉求。


4、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保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


6、以欺诈、伪造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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