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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中国银行赛罕路支行开户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头分行营业部)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日前发布公告开展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将启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为方便集资参与人核实登记,现将具体信息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号登记点:大学西路派出所(大学西路内蒙古大学南门对面,附中东巷北口)电话:0471-4924364


二号登记点:巧报派出所(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永泰城小区对面)电话:0471-5221400


三号登记点:中专路派出所(长顺路中段路东,锦和大厦楼下)电话0471-4964903


集资参与人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点就近参加核实登记。


三、核实登记对象


具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户籍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长期工作生活的其他地区受损集资参与人。


四、核实登记流程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排号等候、核实登记信息、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进一步复核。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五、携带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持集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或者收款收据等能证明充值、提现金额的材料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3.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准备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六、预约方式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集资参与人可通过通告随附的登记点联系电话预约核实登记时间。


七、注意事项


1.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具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本区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3. 集资参与人尽量预约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4. 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5.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近年来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


不仅使人民群众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今天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 非法吸存、 集资 诈骗、非法集 资之间的区别与立案条件↓↓↓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非法集资行为 不同的目的 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包含在非法集资行为之内。


举个例子:某机构有非法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金额较大,最终被法院宣判为“集资诈骗罪”。


所以,真正的罪名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下面具体来说说两者之间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简称。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侦查的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目前暴雷的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种情况。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平台,如果平台合规运营的话,资金并未进入到平台的账户中,而是进入到银行存管账户或是借款人账户。


所以,真正的P2P平台从投资人那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投资失败,无法正常兑付,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银行这种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但是吸储的方法或用途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银行的存款利率有统一规定,央行会规定每一档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的上下限,但有些银行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资金,会私下里给储户贴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集资诈骗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


(1)卷款跑路;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立案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情况只要满足一项即达到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集资诈骗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网贷平台或理财机构这种显然属于单位,从金额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立案,集资诈骗只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的性质比较恶劣,金额较少也能立案。


诈骗手段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at)


三、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珍惜自己的血汗钱


保卫父母的养老钱


守住子女的读书钱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是陷阱


警惕高额收益


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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