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弟向桂林中院申请该再审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桂林市检察院抗诉书
抗诉书显示,桂林中院审查后认为,荔浦法院作出的“1419号”判决书存在违反送达的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
其一,荔浦法院向第一、二被告莫先弟夫妇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未按起诉书载明的二被告住址送达,且向莫先弟妻子李某某送达文书的方式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因违法送达,当事人未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致使法庭未能有效查清案情,导致错误判决。
其二,法庭已查明在借条上补盖爱我家公司公章的事实。该补盖公章的事实没有得到作为该公司股东莫先弟的同意,且该补盖公章的行为不仅改变了证据的原始状况,更直接导致判决对当事人责任分配认定的变化,属于伪造主要证据行为。
其三,当事人伪造主要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爱我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对原告黄某某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未提任何异议、完全同意,导致爱我家公司在该民间借贷中从案外人变成共同债务人并最终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债务人。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应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司法部相关意见等的规定处理。
综上,桂林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8日向桂林中院提出抗诉,请后者依法再审。
2021年12月15日,桂林中院作出裁定,指令荔浦法院再审黄某某与莫先弟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年3月1日,莫先弟收到荔浦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荔浦法院已立案受理上述再审案件。3月9日,莫先弟向桂林中院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截至目前,该案尚无最新进展。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