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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承兑金额怎么算(银行承兑必须到开户行兑付吗)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和集团各所属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严禁办理无真实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间接融资。


第五条 企业必须成立业务风险管理小组,对需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在任一时点累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业务进行专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小组由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牵头,由业务部经理、业务骨干以及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风险评估程序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需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必须事前对客户进行资信了解和核查。通过走访客户以及客户的上下家、客户的开户银行等相关渠道获取客户资信材料后,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对同一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在任一时点累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相关客户必须满足集团《重大贸易客户管理和报备(暂行)规定》的条件要求,由企业风险管理小组审核并确定对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风险限额。相关客户信用风险评估情况及对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风险限额报企业经营班子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贸易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关注合作客户的经营运作情况、合同履约能力、偿付能力,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 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三) 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 近两年无在银行在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集团下发的《法律事务工作手册》与客户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文本严格执行。根据业务运作情况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相关条款必须经过企业法务部门评审后报企业经营班子审批方可订立。


第九条 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贸易类型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各企业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企业业务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落实责任到人,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监督业务执行过程,落实物权控制,监控资金流向及款项回笼,以及做好票据到期承兑资金备付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开展国内贸易时,必须坚持款到放货的原则,控制物权,如在合同或协议明确需要赊账的,必须取得足额的抵押物,聘请中介进行抵押物尽责调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开出或承兑后,企业原则上应于当日或至少不迟于第三个工作日在集团ERP授信系统中按要求准确录入占用或注销数据。


第十三条 企业每月在向集团结算中心报送《授信、结算及帐户管理分析》时必须编制对同一客户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情况表,并进行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风险管理小组审核通过的相关客户资信评价及对该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大风险限额、相关业务执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四条 集团结算中心定期检查各企业在ERP授信系统中的录入情况,负责每月向集团领导及各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汇总分析。在发现异动情况时,结算中心应立即向集团领导及各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授信额度预算执行情况管理;业务管理部监督业务流程控制;监察审计部对其业务过程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对外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按照集团《禁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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