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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如何减免纳税(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

不征税也困惑不征税收入要谨慎,一不小心税就多


原来,罗黎帆的家秋水治理环保有限公司最近承接了某市政府的业务。该市的化工产业一直为县域经济支柱产业,为做好环境整治工作,获得上级部门专项拨款4,800万元,专门购买设备,用于水治理环保生产与研发,该项拨款有专项拨款文件以及针对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罗黎帆的公司于2019年6月收得研发专项拨款4,800万元。为此,专程问询该笔款项如何处理对企业更有利。


【分析】


家秋水治理环保有限公司专项拨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专项财政性资金,备案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同时,专项财政性资金也可以不备案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可以计算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对比】


筹划前,列为不征税收入,该笔业务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


免征企业所得税=4,800×25%=1,200(万元)。


形成的费用、折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金额:4,800万元。


筹划后,列为征税收入,该笔业务可为企业节省成本900万元。


具体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800(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折旧支出=4,800×175%=8,400


(万元)。


企业可抵减的利润=8,400-4,800=3,600(万元)。


企业可节省成本=3,600×25%=900(万元)。


【结果】


列为征税收入后,企业折旧或摊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为企业节省成本900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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