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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五证合一(分公司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一、分公司的法律属性


分公司按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非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合一承担。


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分公司有关证件、资料”。因此分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但2015年开始国家推行三证合一制度,这时候分公司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


二、三证合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合一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五证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独立核算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新设分公司由于不属于企业,仍需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五证合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五证函[2017]402号)第二条分公司第一项规定,“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税务机关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由原15位税务登记号变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地税务机关要早计划、早安排,合理引导纳税人分批办理,做好纳税服务,避免因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涉及的税控系统、实时缴税协议等业务处理导致办税服务厅拥堵”,上述两规定均指企业,未包括分公司,与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一致。


四、税局规定


笔者网上搜索了一下阜阳市地方税局的规定,具体如下:


咨询内容:


分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到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地址在颍州区,注册营业执照时填的非独立核算


回复内容:


你好!先到市民中心国税窗口激活,再到地非税窗口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分至颍州区后到颍州区地税局办理即可。


部门: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8-5-3 10


看完文中所述,想必你应该清楚了分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处理了?但是不是所有分公司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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