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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444号


广州市翼起来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0658059343):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和兴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3172320,发票号码37150742至37150747,金额合计为551,456.32元,税额合计为16,543.68元,价税合计为568,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会议服务费”等。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凭上述发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568,000.00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1879号),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反映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无法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凭证、账簿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


2.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价税合计额在相关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3.你单位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现金付款;


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无法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单位已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且无法证实支出真实性的,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8,000.00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9,129.35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58,870.65 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55,887.07 元,当年实际已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 55,887.0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55,887.07 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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