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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举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举例)

认定关联企业,可综合资金、经营、人事方面考量


——若数个企业实际经营、资金使名称用、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则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


标签:|破产|合并破产|关联企业




案情简介:2015年,丝绸集团等其他6家关联企业以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举例能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股份有限公司16年,合并重整债权人大会上,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担保债权组未达法定份额未通过。


法院认为:①对《企业破产法》中关联企业认定,可从资金、经营、投资、人事等方面综合考量。若数个企业的实际经营、有限责任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在重整计划草案拟定过程中,需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一表决组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三大原则,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债转股方式解决债权人普通债权清偿后的损失问题,并利用部分资产变现方式偿还债务,穷尽对债公司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尤其是把普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利于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公司。②重整计划系各重整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可视为债务人发出的要约,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分组表决形式决定是否承诺。只有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同未通过重整其他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该表决组在协商后可再表决一次。重整计划草案经再次表决通过后,法院裁定批准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对《企业破产法》中关联企业认定,可从资金、经营、投资、人事等方面综合考量。若名称数个企业实际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


案例索引:安徽霍山法院(2015)霍破字第001—005、009号“某丝绸集团等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见《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源海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法律问题》(储成炉、李方),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107:16举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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