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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36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



1.如何理解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1)什么是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将企业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开发商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开发商的承包收入直接与承包经营有关的业务形式。合同规定的业务结果。


例如,公司A委托公司B负责承包业务。双方之间的合同规定,签约后,乙公司将继续以甲公司的名义运营,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将由双方共享50%。这种操作是承包经营。


(2)什么是承租经营?


租赁经营是将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的租金收入与租金直接相关,但与合同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租赁经营是指企业的租赁。租赁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一财产。企业租赁的特点是在获得财产的同时,还获得了租赁企业的一定生产经营权。


承租操作有两种类型:以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的租赁操作和以承租人的名义进行的租赁操作。


(3)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异之一是,在订约业务下,缔约方的收入通常与订约结果直接相关。在租赁经营中,出租人的收入通常直接与租金收入挂钩,而不与订约经营结果直接挂钩。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某项合同规定甲公司由乙公司经营,双方应分享乙方经营的税后利润的50%。甲方在此方面的经济利益合同与乙方的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因此,该合同是合同经营合同。如果合同规定甲公司将由乙公司经营,乙方将定期向甲方支付固定租金,而乙方的合同经营业绩与甲方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则该合同是租赁的商业合同。



2.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纳税人规定


(一)增值税规定:


《政治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承包商,承租人和普通百姓(以下统称为承包商)以开发商,出租人和贵友的名义以承包,租赁或附属业务形式运营(以下统称为签发合同),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签发者是钠纳税人,则承包商是纳税人,”


因此,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时,在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发行人为纳税人:一是以发行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二是以发行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第二,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1条规定“企业实施个人后仍注册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仅需考虑相关业务实体是否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无需考虑合同或租赁情况。



(三)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12月17日第7号)第10条第4款规定,它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的财务核算能力,并定期向开发商或出租人交税。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当自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和租赁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复印件。 。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 362号)第49条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的财务核算和定期租赁的权利。给发行人或租赁人提交合同费或租金的,承包商或承租人应为其生产和业务收入及收入缴税,并接受税收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承包商或者承租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承包商或者出租人应当承担其生产经营,营业收入和所得的税收责任。承包商或承租人:


首先,承包商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和经营权,即承包商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和经营,而是以开发商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二,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不执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即承包商或出租人不是独立的会计实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财务报表;


第三,承包商或承租人不定期向出租人或开发商支付租金或合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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