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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购买商品用于销售的会计分录)

“财会〔2017〕22号”文件明确,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即通俗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因此,2021年以来,“新收入准则”已经全面实施。本文举一个常见例子,以常规业务简明解析一下“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涉及销售及收款相关业务的主要会计分录。而对于一些特殊业务,留待以后分别讲解。


甲公司属于某机器设备生产企业(设备生产期不超过一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某型号机器设备一台,总价款1130万元(含增值税)。双方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如下:


一、甲公司2021年4月5日收到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订金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合同负债——A公司 10万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以“合同负债”科目代替“预收账款”科目。


二、甲公司2021年4月15日依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标准的某型机器设备一台,并依照税法规定向A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机器设备交接已完成,并经由甲公司、A公司确认。合同相关条款同时约定,A公司对于该机器设备,自接收之日起试用10天,若试用期间运行数据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确认购买此项机器设备,并于确认购买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设备余款。


该机器设备单位成本800万元。甲公司基于之前生产、销售经验得出合理判断,此机器设备试运行数据能够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借:合同负债——A公司10万


合同资产 1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某型机器设备800万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三、2021年4月2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发来函件确认,该机器设备试运行相关数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借:应收账款——A公司1120万


贷:合同资产 1120万


四、2021年5月4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该设备余款1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20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1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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