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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操作规程来啦!



25项村级小微权力的运行流程及操作规程统统都在下文,可谓是简单易懂、一目了然、全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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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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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重大决策“四议两公开”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工作运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济任发〔2015〕11号)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四议两公开”操作规程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党组织提议。对重大事项,村级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村(居)民代表及广大村(居)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二)“两委”联席会商议。根据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一人兼”的村(社区),可将党组织提议和“两委”联席会商议程序合并进行。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提前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居)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群众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决议公开。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居)务党务公开栏或其它媒介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重新公告。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公示内容要翔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注意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要及时予以答复。




2.村级财务支出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济任农字〔2019〕108号)






村级财务收支操作规程


1.村级收入管理。村集体资金全部纳入代理中心统一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经营性、非经营性收入由村会计2个工作日内到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并存入村级账户;村级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奖补资金、扶持资金、土地征占用补偿费收入由镇(街道)财政所定期拨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账户。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外借、平调、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


2.村级支出管理。用款时,村级按照民主理财程序填报《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表》,经代理中心审核,必要时经镇(街道)领导审批,中心出纳开具支票或支取现金;报账时,村会计将已履行民主理财程序的支出票据交代理中心,经代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3.村级支出审批事项。


(1)一般性事项支出的审批。对镇(街道)确定的一般性支出事项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村民生活补助费、干部报酬等,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拨付。


(2)重大投资事项支出的审批。对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投资项目,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审批。


严把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关,村级各项支出票据须有事由说明,由经办人、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记账;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退赔。审核结束,加盖审核章后交记账员记账。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3.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发包、租赁、出售、转让)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1)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处置)流程图





(2)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发包、租赁、出让)流程图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济任农字〔2019〕108号)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操作规程


1.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具体实施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1)资产购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经代理中心审核,按规定程序采购。


(2)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进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村及代理中心和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合同档案。


(3)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处置。确需处置的,资产原值2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2000元以上的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处置所得要及时缴入代理中心核算。


2.资源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民主议事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资源开发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方案应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15天,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4.集体土地征收及征收款发放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及征地款发放操作规程


1.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以后,被征地村召开村联席会进行商议,组织召开党员会议、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2.配合做好被征收地块的勘查及地上附着业务物、房屋、青苗的清点确认。


3.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提出异议、听证申诉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请求。


4.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后,区政府组织被征收地块所涉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人社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在土地征收报上级依法批准三个月内,征地款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拨付到村、被征地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征地款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村民,主要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留在村集体,用于兴办本村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7.征地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款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村民公布,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同时征地款的分配方案及会议记录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注:有集体土地的社区参照执行。




5.村级经济合同管理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济宁市任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济任农字〔2019〕108号)






村级经济合同管理操作规程




一、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三)承包期限、承包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五)承包方依法缴纳的国家税金和承担的农产品定购任务、承包费及劳务;


(六)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联户或者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联户或者合伙协议。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6.集体收益分红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0〕5号)




集体收益分配操作规程




1、财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开支,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应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


3、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镇级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7.物资、服务采购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政办发〔2017〕5号)




物资、服务采购操作规程


一、物资服务采购,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范围


凡使用村集体资金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捐助资金、扶贫资金等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采取采购方式进行。(一)集体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项目;(二)集体用于公共服务应急物资、设施设备项目;(三)集体用具、运输等服务项目;(四)其他集体需要的货物,服务项目;(五)限额3万元(含)以下村按照审批权限自行采购;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20万元以上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镇(街道)有限额的按镇(街道)标准执行〕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资格的单位发出邀请函,并由三家以上应邀参加投标。询价一次报价,价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方中。竞争性谈判三轮报价,第三轮报价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方中,报价低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由报价倒数第二名方中。凡实施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进行招标。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捐助资金等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应当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必须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投标程序


(一)确定招标项目。由村联席会讨论提出,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审查。(二)制作招标文件。根据村民(股东)会议决议情况,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委托中介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5.技术条款;6.评标标准和方法;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发布邀请函。邀请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规模;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5.邀请发出到开标时间不低于5天。(四)组织报名。投标人报名应当按照邀请函的要求进行。报名时,要做好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和校验,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五)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保证金(也可以不收)单据等材料提交给招标人;(六)开标。投标人应达到三家以上方可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前,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开标事项及开标纪律,在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开标。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签字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准中标人。(七)公示。开标结果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后发中标通知书。(八)签订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抵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8.小型工程实施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政办发〔2017〕5号)




小型工程实施操作规程


一、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范围


凡使用村集体资金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扶贫资金、捐助资金等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在村级公开进行。


(一)集体房屋修缮、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工程小额项目;


(二)集体山水林田路维护整修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小额项目;


(三)集体建设机械设备维修更换,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工程小额项目;


(四)限额1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镇(街道)有限额的按镇(街道)标准执行〕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可采取直接发包和协商发包两种方式招标。协商发包方式的,招标人与投标人磋商谈判后签订合同。


5万元(含)以下小型工程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及时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要求从项目款中扣除。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9.大中型工程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政办发〔2017〕5号)




大中型工程实施操作规程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范围


凡使用村集体资金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扶贫资金、捐助资金等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一)集体房屋修缮、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工程项目;(二)集体山水林田路维护整修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三)集体建设机械设备维修更换,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工程项目;(四)限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村级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大型村级工程项目。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可采取简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并由三家以上应邀参加投标。村级中型工程项目都必须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50万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按区政府采购审批流程,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三、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项目。由村联席会讨论提出,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


(二)制作招标文件。根据村民(股东)会议决议情况,在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并递交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招标流程如下: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9.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规模;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组织报名。投标人报名应当按照公告或邀请函的要求进行。报名时,要做好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和校验,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五)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保证金单据等材料提交给招标人。


(六)开标。投标人应达到三家以上方可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由村负责人或委托镇(街道)干部主持。开标前,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开标事项及开标纪律;唱标结束后把标书送评标室。


(七)评标。招标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


(八)公示。中标结果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九)签订合同。中标人及时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要求从项目款中扣除。




注:有集体“三资”的社区参照执行。




10.临时救助申请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备注: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由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记账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26号)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救助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等支出后,月人均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


二、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救助群体: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度额定救助金额。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困难情况、造成困难的原因、是否加入商业保险等,经镇(街道)审核审批后,即可领取一次性的救助金;如申请未通过,镇(街道)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1.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给予的保障。


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材料主要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3.申请人为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5.申请人应当提供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6.国家、省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下一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12.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


政策依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任政发〔2016〕13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民字〔2020〕40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操作规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而建立的制度,为有序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济宁市任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低保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


3.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济宁市任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公司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


1.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公司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初审合格材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残联,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


三、审定


1.审核合格材料转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由民政办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2.对审定合格的补贴申请人,由各镇(街道)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


1.由区民政局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2.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3.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4.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镇(街道)负责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13.救灾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2号)






救灾资金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救灾款物是国家拨给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为了保障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对象发放正确,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发放对象: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原则: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真实的原则。


二、发放程序:(一)个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救助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道)审核。(四)镇(街道)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区应急管理局。(五)区级审批。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道)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发放形式: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救灾款物发放进行全程监督。




14.城乡低保申请和审批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0〕4号)




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四)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3.房屋、地产;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五)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8.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和受理


(一)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后,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社区)两委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一般应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委托区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后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三)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填《低保备案表》,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镇(街道)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重点调查,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核查,实行重点复核。


三、审核和批准


(一)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两委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二)镇(街道)应当在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镇(街道)监督举报电话及政府公章、公示时间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15.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鲁建村字〔2019〕8号)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一、操作程序


(一)农户个人申请


符合危改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4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四)区级审批


区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接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工作并出具住房安全鉴定报告,根据住房安全鉴定等级,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


区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户(甲方)、施工方(乙方)、村(丙方见证方)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份留存,明确三方责任与义务、改造标准、资金拨付方式等。


(六)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扶贫办、区财政、区民政、区残联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区住建、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


(二)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管理费用。


(三)及时支付。要全面推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的制度。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新建翻建、修缮加固,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加强监管。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应内容规范、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


1.个人申请书;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资料、村委会意见;


3.村级公示资料;


4.镇(街道)审核公示;


5.房屋安全鉴定资料;


6.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四类人群”相关证明;


8.区级公示证明;


9.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


10.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证明。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的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检索系统,派专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工作,确保农户档案完整、准确。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登记办理流程图


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济宁市任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济任政办发〔2014〕79号)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操作规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及对象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3.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4.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5.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


1.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2.在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4.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村(社区)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17.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


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9〕2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操作规程




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农民据实自报告折实种植面积、村委会核实、汇总上报、公示(由镇(街道)到村公示)、确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汇总、公示、确定、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提报信息材料复核、区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一、农民据实自报告折实种植面积。全区统一印制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农户自报告单,由各村发放到所有种粮农民手中,由农户自行填报、签字确认,并做好发放记录和搜集、汇总、留存。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折实小麦种植面积。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考虑外出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定时限,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减少漏报现象。未及时全面发动群众造成大面积漏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报告面积负责,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农户虚报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二、村委会严格核实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麦种植面积。村委会负责对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面积等。核实无误后,认真填写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村级汇总表,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执行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麦种植面积审核和公示制度。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严格落实“两级公示”制度,公示责任主体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到各村公示分户小麦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镇(街道)驻地公示各村小麦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收集、保存两级公示影像资料,并于公示结束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镇(街道)对小麦种植面积审核无误、公示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


四、严格数据录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程序和要求,严格进行数据录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注:有集体耕地的社区参照执行。




18.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业务

指导单位:区委组织部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操作规程




发展党员工作总体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通过严格标准、严密程序、严肃纪律,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发展党员要经过五个阶段、25个步骤。


一、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满18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递交入党申请6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4.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公示书及公示影像资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6.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基层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8.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一并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9.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本单位党支部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10.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试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3.上级党委预审。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要指定专人进行详细审阅。预审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介绍人、党组织意见外,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


15.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后,报经基层党委批准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基层党委要派员列席参加。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基层党委在讨论批准预备党员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17.区委组织员进行谈话。区委组织员要与发展对象逐一谈话。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18.上级党委审批。发展对象谈话通过后,基层党委15天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负责人要找其谈话,通知其入党时间、预备期限、党内有关生活制度、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等,进行政治生活新起点的教育,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加强党性锻炼。


20.入党宣誓。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基层党委或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在预备期内,及时择机组织新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21.继续教育考察。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要指派专人靠上培养教育,每3个月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自己手写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书面转正申请。


23.支部大会讨论。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小组要向党支部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后,对预备党员进行全面审查,报经基层党委批准,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基层党委要派员列席参加。


24.上级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要在党支部形成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三个月内审批。


25.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基层党委组织员要及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实行编号管理。有人事档案的,要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材料由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保存。没有人事档案的,所有入党有关材料,都存入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保存。




19.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省外转入我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







省内转入我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







我区转出省外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





我区转出省内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







指导单位:区委组织部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组通字﹝2016﹞1号)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操作规程




一、受理单位及地点


受理单位:区委组织部


办理地点:济宁市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A204


二、申请条件


全体党员


三、办理材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中,省内接转组织关系通过“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实行网上操作,省外接转组织关系需开具纸质版介绍信,接转到省内后再录入“灯塔—党建在线”系统,继续实行网上接转流程。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A204


2.电话咨询:15725374768




20.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管理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1)村级党组织印章管理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委组织部


政策依据:《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工作运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济任发〔2015〕11号)




村(社区)党组织印章的监管和使用




一、印章的监管


镇(街道)要加强对印章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程序,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监管规范和印章安全。


1.涉农镇(街道)村(社区)召开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形成党组织印章委托存放书面决议,向镇(街道)提出委托存放申请。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印章由社区自行保管。


2.涉农镇(街道)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村级印章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置专门橱柜,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印章存放安全和使用规范。


3.镇(街道)要明确印章监管人,并研究指定专人担任。村党组织要明确印章使用审批人,由村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能由党组织书记兼任。


4.印章实行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印章监管人、印章使用审批人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开柜用印两人须同时在场。


二、印章的使用


村级印章使用实行代理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印章监管人负责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1)一般事项:不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党组织书记审定签字后,可直接办理用印手续。主要包括:出具党内调查、证明材料;组织关系迁入、迁出及各类介绍信;党务统计及各类上报材料;其他一般事项。


(2)重要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由党组织书记审定签字,并经涉农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主要包括: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事项;党组织和党员评优树先、推荐表彰事项;困难党员救助帮扶事项;党内决议、决定等相关文件;其他重要事项。




(2)村委会印章管理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村委会印章管理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村级公章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化,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一般事项:因出生或死亡发生了正常户口变动,上报各种表格,婚嫁入学等一般性户口迁入迁出,参军手续,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程的相关事项,村级各项经济收入、支出的收据及发票等一般事项使用印章,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后,到镇(街道)公章办办理用章事宜。


二、重大事项:村建设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和分配,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兴办学校等教育支出,修建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非一般性户口迁入等重大事项用章,由个人提出申请,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通过,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后,报镇(街道)公章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用章事宜。


三、村委会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济宁毁旧印章,须经原制发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




21.计划生育家庭奖扶金、特扶金发放流程图


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发放操作规程




一、个人申报:每年1月份向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或离婚协议、死亡或伤残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审议公示:村级对本年度申报人员逐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特别找60岁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审议申请人具体情况,将结果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特殊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核查清理往年享受人员不符合的报《退出表》;每年的1月31日前,报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三、镇(街道)初审公示: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调查、初审村(社区)上报的资料,查询信息数据库,调查公示符合的录入国家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不符合的告知本人原因;汇总本镇(街道)本年度退出人员报《退出表》;每年的2月15日前将初审符合的资料报区卫健局。


四、区级审核确认:任城区卫健局审核申报人复印件、符合的确定为本年度的新增人员,清理往年退出人员,2月28日前将所有符合人员审核完成。


五、发放扶助金:每季度发放特扶金,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发放奖扶金,奖扶金和特扶金发放到济宁农商银行个人账户。




2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婚育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操作规程




一、个人申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婚育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文件要求,当事人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的,先到所在村(社区)登记信息,然后持身份证到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提出办理流动人口信息证明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现场打印


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现场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证明》。




23.党务公开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委组织部


政策依据:《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工作运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济任发〔2015〕11号)




党务公开的制度及流程




党务公开的要求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记账》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进行公开。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情况;本村(社区)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村(社区)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村(社区)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党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及履行职责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村(社区)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引领党员群众致富共富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情况;村党组织书记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的要求,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各村党务公开目录由所在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制定,规范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要严格依照上级党组织制定的目录进行。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对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


3.收集反馈。村(社区)党组织通过设置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全面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镇(街道)党(工)委指导村(社区)党组织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和公开的内容、范围相适应,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个月。


1.长期公开:主要指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工作程序以及班子职责分工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当及时更新。


2.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的周期,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


3.逐段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年末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党内公开的形式有:党员会议、书面报告等;党外公开的形式有: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要结合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24.村务公开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任社村办〔2019〕1号)




村务公开工作操作规程




为增强村级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村民有效监督,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消除疑虑,减少误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确定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内容


1.党组织班子成员情况;


2.党组织任期目标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情况;


4.民主评议党员及结对帮扶情况等;


5.党费收缴及党员积分量化情况;


6.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


1.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2.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


3.农民宅基地审批和落实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年度批准调整和新建宅基地、建房情况);


4.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审批情况等;


5.农村征兵政策措施,以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情况;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等情况;


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包括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收缴情况;


8.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包括本村村民享受医疗救助的相关情况;


9.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事务公开内容


1.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便民联系方式等情况;


2.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等情况;


3.村干部选举任用、上级考核奖惩、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等情况;


4.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务监督情况;


5.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6.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情况;


7.村评选、推荐及受表彰、命名、奖惩情况;


8.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代理施情况,包括村委会利用集体积累进行的各种经济建设项目筹资筹劳方案或公益事业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各种村集体所有的经济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招租赁方案;


9.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0.其他要求公开的村级事务事项。


(四)财务公开内容


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发生的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


3.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


4.村干部报酬分配明细及发放情况;


5.对村财务的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情况;


6.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五)服务类公开内容


1.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信息、金融贷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输出、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水利建设等;


2.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救助、扶贫济困、五保供养、烈军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群众等;


3.平安服务:农村防灾减济宁灾、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


4.公益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学校建设、红白喜事、抵制封建迷信,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等。


5.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准备公开材料


公开前,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财务公开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三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公开方案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开形式


村务公开形式以“三务”公开栏为主,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材料同时报镇(街道)留档。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三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五、公开时间


村务公开时间根据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及时公开。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注:社区参照执行。




25.村财务公开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指导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2011〕13号)




村财务公开操作规程


一、公开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田水利基建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l.村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经营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款。


5.集体土地补款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帮扶资金及款项。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


3.村干部报酬。


4.集体经营支出。


5.救济扶贫支出。


6.管理费用支出。


7.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货币资金。


2.产品物质。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投资。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往来和个人往来。


4.金融机构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数额。


3.投资分利数额。


4.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水费、电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及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八)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公布并备案;重大事项要逐笔公布。


二、公开时间


全区统一的公开日为每半年次月的5日。


三、公开形式


全区各村应建立标准化的固定的财务公开栏,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


四、公开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开的初步方案;


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公开内容;


3.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达到一致,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


4.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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