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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被他人使用有侵权吗(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2018年4月30日,案外人岳阳某餐饮公司向被告出具《品牌授权书》,约定该公司授权被告使用“么之”“么之图形标识什么”“么喱”等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7日使用至202他人1年4月6日止。为此,被告向该公司支付个体加盟技术服务费7使用万元以及品牌、资源使用名称费3万元。名称


被告答辩称,被告作为岳阳某餐饮公司的加侵权盟店,工商户门店中的品牌、标识、被装饰装潢的使用是由该公司统一设计部署,其使用的“么之”、“么之图形标识”商标系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有权使用,其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且已经提供了被控商标获准使用的合理来源,依法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9650号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么之烤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0214703号“么子烤被肉”注册商标专用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工商户3000元;被告将与原告注册有商侵权标近似的“吗么之烤肉”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什么起停止在其个体工是商户名称中使用“么之”字样,并在3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名有称。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吗1年7月5日是作出(2021)湘01民终591他人2号民事判决,个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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