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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国际商标网(中国商标网国际分类)

“酒入豪肠,七分酿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啸成了剑气,绣口一吐就是半个盛唐”,诗人余光中对于李白的追寻悠远漫长。


编号为152368号“杜康 杜康牌”商标


编号为915686号“汝阳杜康”商标


编号为915685号“白水杜康”商标


1983年12月,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与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限期内有效。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相互学习,互相竞争,共同进国际商标步。


按照合同约定,三家杜康酒厂在使用“杜康”商标时,须注明各自的企业名称。此后,便有了“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此种做法沿用了10余年。三家杜康酒厂生产的杜康酒也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也取得了不少殊荣。


随着白酒市场的繁荣,品牌意识的分类觉醒,三家杜康酒厂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相距不远,伊川和汝阳杜康酒厂矛盾更为突出。1992年,伊川杜康酒厂宣传自己是“正宗”的杜康酒,其他都非正宗,吵得沸沸扬扬,引起国家工商局、陕西、河南省的重视。


为解决争端,国家商标局认为,在注册商标前,伊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都以杜康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并不是哪一家创立的商标。企业在宣传中要实事求是,承认三家都是正宗,并保证今后在广告宣传中维护商标信誉,不得诋毁他人。


1993年,“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维持现状或者三家企业都注册带有地名标志的杜康商标,但未能达成一致。


为彻底解决“杜康”商标纠纷,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申请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


1996年12月,“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相对于河南两家酒厂的矛盾升级,陕西白水杜康远离矛盾,安心生产发展。建厂十余年,白水杜康酒厂由原来的小作坊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5550万元,生产能力6000吨的大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荣获20多项荣誉,产品畅销27个省份,远销美国、日本等地。2005年,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出资收购杜康酒厂,完成改制。


而在临省河南,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却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两败俱伤。伊川杜康酒厂、汝阳杜康酒厂相继破产并被收购,“杜康”商标被拍卖。直到2010年,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完成了对汝阳杜康、伊川杜康的收购。


在完成伊川、汝阳两家酒厂的收购后,洛阳杜康将矛头指向黄河西岸的白水杜康,关于“杜康”商标之争全面展开,自此,三家杜康酒厂“三足鼎立”的格局被完全打破,然而两家的矛盾并未冰释前嫌,却愈演愈烈。


“杜康”商标诉讼史:两家血斗 最高法裁定


“白水杜康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艰辛的诉讼史”,当了近20年的被告和原告的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感触颇深。


近年来,洛阳杜康针对白水杜康进行的行政诉讼、司法诉讼已经超过了30起,官司从陕西、河南打到北京、天津,再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了全国关注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这些“扎堆”的诉讼案件中,白水杜康全国经销商以及各大商超都成了被调查和审查对象,导致白水杜康相关品牌的白酒在全国商超全部下架,白国际商标水杜康经销商均面临发展困境。


梳理这30多起诉讼案件,多是洛阳杜康发起诉讼,白水杜康被动应诉。其中有两起商标权纠纷案引起坊叔的注意。


2016年,原告洛阳杜康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白水杜康诉至洛阳中院,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要求白水杜康就侵权行为赔偿原告3000万元。


这样的商标侵权案对于白水杜康来说,已经司空见惯。然而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洛阳中院并未考量“杜康”商标共中国有这一历史背景,白水杜康败诉。


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白水杜康又将洛阳杜康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河南法院以“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小白水、大杜康”等为由驳回白水杜康的上诉请求。


这一场官司,白水杜康因为客场的缘故败北。而另外的网一起由天津一中院审理杜康商标侵权案中,该院对于商标是否共有这一争论焦点进行了分析。


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产生本案纠纷的特殊历史背景,因商标共存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在处理涉及两个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时,网应当做到两个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标权利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因此,既要注重考查行为人的简明主观状态,又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尊重消费者已经形成的认知。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白水杜分类康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善意。法院还从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历史事实、白水杜康商标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分析后后,天津一中院判定,洛阳杜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况下,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国际大小不一,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主张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阳杜康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洛阳杜康全部诉讼请求。


坊叔细读该民事判决书发现,天津一中院还对该案件涉及的杜康商标信誉和消费者利益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杜康”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共同承担着弘扬传统酒文化,共同培育、维护杜康品牌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简明程中,注意到本案存在商标许可的情况。商标许可使用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珍视通过长期提供特定品质的商品,在消费者中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更应当尊重还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一定措施监督和保障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样才能维护好“杜康”所承载的身后文化底蕴,实现“杜康”和“白水杜康”的共同发展。


综合来看这两起有同样诉讼请求的案件,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商标令人匪夷所思。两起案件对中国于“商标共有”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洛阳中院、河南高院和天津一中院有着截然相反的判断。


从多年的诉讼来看,洛阳杜康最终想达到“一统江湖”的目的。例如,2015年洛阳杜康在广告宣传时提出“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这一句宣传语引起了白水杜康的注意。2016年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白水杜康一审、二审胜诉后,洛阳杜康不服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最高法裁定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相关历史文献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存在着特殊意义,与酒具有密切联系。而从本案伊川、白水、汝阳三家杜康酒厂最早均生产‘杜康’酒,到后来三家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注册商标,直至现在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将‘杜康’二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商誉,绝非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创并享有。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明知上述历史情况,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因此,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裁定认为,伊川、白水、汝阳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进行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成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以及相关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综上,洛阳杜康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国际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这一次,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3审3胜,且由于最高法的裁定,打消了消费者心中的诸多疑惑。


然而,两家公司的诉讼并没有因2018年3月最高法的司法裁定结束,洛阳杜康公司仍然不服,围绕商标侵权在北京、上海、西安,还在乐此不疲的打着官司。


该司法解释还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对于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宜的案件,强化审级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纠错功能。对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健全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的法院,应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并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协调,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既然“杜康”商标共有,为何无法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同样一个案子,陕西、河南两地法院审判却截然不同?是地方保护,还是有幕后推手?最高院的司法裁定为何还解决不了这场多年的商标大战?如何共同保护“杜康”品牌,走出一条陕豫共同发展的品牌之路?这些问题有待各方面共同协商解决,更需要司法部门拿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法的精神,均衡各方利益,给这场商标大战划上完美的句号。


最后,坊叔想说的是,无论是陕西的白水杜康,还是河南的杜康,唯觉好喝才是好杜康。您说呢?(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8坊工作室吴超 雷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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