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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办理商标答辩公司(商标异议答辩需要什么材料)


案件回顾什么

我司受答辩人东莞市小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就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42类“乐町”商标答辩通知书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商标公司的无效宣告申请书进行答辩。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乐町”注册在第42类别商品上,引证商标1注册在35类别,引证商标2注册在25类别,三商标处于不同的大类别。


争议商标“乐材料町”的字体采用需要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采用艺术字书写,以普通文字“町”为基础,经过专业的字体设计师艺术加工由“町”中的“丁”设计成了“一朵蘑菇”的字体。


争议商标“乐”为快东莞乐,“町”为村落或田地,因此乐町是“快乐的村落或快乐的田地”,商标申请人想把“乐町”打造成一个快乐的村落,带给客人幸福感,家的港湾的感觉。引证商标1-2的含义是传播的就是一种快乐、自在、轻松的生活方式。


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及申请人企业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答辩法性、关联性。


申请人只有证据目录,却未提供使用证据的材料。此外,申请人称“宁波乐町时尚公司服饰有限公司是‘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它与“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且申请人的“乐町”作为服装商标,在市场上并不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申请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答辩人提供申请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销售材料合同及发票及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评价,予以公司佐证。


四、答辩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目前,答辩人已经获得成功注册什么的系列商标。



五、答辩人与申请人处于不异议同行业、不同的地域,并且彼此之间也没有任何贸易往来,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办理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需要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办理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东莞乐町”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乐町”商标遭商标太平鸟公司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此外,争议商标并非恶意申请。律师抓住重点,针对无效宣告异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进行答答辩辩,最终让争议商标得以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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