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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工商局电话(秦皇岛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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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工商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常用的欺骗手段


1、许诺高额回报。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存在的致富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打着时髦旗号。传销组织经常打着“连锁销售” “直销”“资本运作” “网络销售” “电子商务” “特许经营”等旗号谎称“国家试点” “西部大开发”,诱骗他人加入。


3、从亲朋入手。传销组织教唆发展人员,首先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熟人,理由是“有工作机会” “做生意” “旅游”。


4、把人骗往异地。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外地,吃住在出租屋,并以“帮助保管身份证”为名限制人身自由。


5、进行“洗脑”。传销组织采取开会、上课等方式对参加人员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和计酬制度、拉人方法。许多人被“洗脑”后长期不能自拔。


三、传销的危害


1、严重工商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秦皇岛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工商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工商局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秦皇岛激河北化社会矛工商管理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四、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电话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河北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秦皇岛市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工商管理等条件的,由工电话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秦皇岛市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管理局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秦皇岛开发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


秦皇岛开发区公安分局 8506110


秦皇岛开发区工商局 392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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