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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政策文号(最新加计抵减政策)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转D24版)

2018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8月24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本报告所列示的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C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批复文号为"证监许可〔2016〕2266号《关于核准设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2016年11月1日,公司完成工商行政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11月1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格林基金股东为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整,注册地为中国北京朝阳区。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8年6月30日,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两只公募基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上述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免日期填写。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未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本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按照不同的时间窗(包括当日内、3日内、5日内)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行为。文号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抵减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A股市场上半年继续演绎结构性行情,1月份金融股大涨引领市场上涨,而后A股市场出现了风格转换,蓝筹白马股大幅调整,创业板走出来一波结构性行情。5月下旬开始,市场开启了全面下跌调整行情。上半年,上证综指下跌13.9%,深证成指下跌15.04%,沪深300下跌12.9%,创业板指下跌11.92%。此外,上半年债券市场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行,10年国开债券收益最新率下行达到70BP左右。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操作坚守稳健投资原则,轻配权益资产,主要配置在防御性较强的消费、医药、公用事业板块。固定收益投资在收益率处于高位区间进行积极配置,同时把握了10年国开债券的阶段性波段机会。


4.4.2 报告10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基金份额净值为0.9595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最新率为-4政策.0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28%;截至报告期末格林伯元灵活配置C基金份额净值为0.9590元,本报告期内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1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2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上半年经济基本面整体表现平稳,但有逐步走弱的迹象:上半年GDP增速为6.8%,其中二季度为6.7%;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窄幅波动,生产端经济数据相对稳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持续下行,创近年新低;消费品零售增速继续小幅下滑;CPI同比小幅震荡,PPI同比略有波动;人民币汇率二季度出现大幅波动,美元指数大幅上涨,美国经济表现强劲;央行货币政策二季度出现边际放松,定向降准缓解了实体经济的信用压力。货币市场资金面时点波动性弱于去年,资金可获得性较好;上半年债券市场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行,10年国开债券收益率下行达到70BP左右。


展望下半年,国内经济增速可能环比回落,但预计整体仍将处于平稳运行区间,消费仍有望保持较快增长,行业集中度提升亦会持续,经济去杠杆的持续推进和金融监管的加强从长期看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在二季度出现放松的迹象,预计下半年仍然会延续这一趋势,以对冲贸易摩擦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带来的不确定性。


预计权益市场将进入震荡修复期,部分细分行业会出现结构性投资机会,本基金的权益投资将继续坚持持有低估值且稳定增长的优质股票。经济整体可能趋向于下行,外贸摩擦对出口的负面影响,货币政策的适度放松,都会对债券市场收益率的下行形成支撑,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将积极挑选优质债券进行配置,并把握利率债的波段性机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10立估值委员会,委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研究部门、基金运营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和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与估值相关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基金份额净值0.9595元,基金份额总额5,549,300.77份;格林伯元灵活配置C基金份额净值0.9590元,基金份额总额160,780,374.60份。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总额合计为166,329,675.37份。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6日。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2月0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2月0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格政策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32号《关于准予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52,612,238.3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9,585.2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0日,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52,612,238.39元,其中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52,572,653.13元,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39,585.26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8]1-6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8年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6月30日。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抵减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适用)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适用)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每日存款余额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6.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文号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6.4.6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加计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25号文《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没有计提有关增值税费用。


(4)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加计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均无应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下转D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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