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盐城公司名注册查询(盐城资质代办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86号


盐城***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03MA1******9)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盐城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数据分析、外部协查等检查手段资质,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1.单名位已失联。


2. 进代办销货严重背离。进项商品名称为“原木”,而销项商品名称为“木制品-建筑模板”,且查询无电费、运费、加工费电费支出。


3.大额注册资金交易未支付。列明的对公账户未发现与货物购销的资金交易。


4.税收遵从度低。注册虚列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地、联系方式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30份,金额2977586.2元,税额476413.8元;领购的是收购发票30份,开具金额2978125元。


二、 处理决定代办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名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查询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盐城苗涵木业有限公司存续经营期间开出30份金额297812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认定为虚开;对其开具的30份金额2977586.2元、税额47641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盐城行政执法公司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该案涉嫌虚开金额已经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资质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