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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可以经营的食品类别(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据北京昌平官方发布消息,为加强药品哪些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精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会对零售药店按经营分类和风险分级实施动态监管。2021年度零售药店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已于近日完成。




昌平区各大零售药店内都统一悬挂了蓝色公示牌,公示牌上按照药店的经营类别标识出“A(三类)”“B(二类)”“C(一类)”三个类别,并按照安全等级标识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星级标准。






目前,昌平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共有416家,2021年度被评为三级风险的药店31家、二级风险的167家、一级风险的171家,47家企业因停业或新开办等原因暂未评定。接下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把分级分类评定结果纳入日常监管档案,采用飞行检查、错峰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三级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同时加强针对性抽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据介绍,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场地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能力等因素,将零售药店分类管理。其中,A类店可申请经营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B类店经营品种限定为除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药品;C类店经营品种限定为乙类非处方药。




星级标准则主要针对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其中:




被评为三级风险(★)的是深度监管企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其作为全年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高频次监管,至少每月覆盖检查一次,并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随时对其药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飞行检查、错峰检查及针对性抽验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约谈法定代表人、公示违法记录、黄牌警告等措施。




被评为二级风险(★★)的是重点监管企业。区市场监管的局对该类企业进行较高频率监管,至少每类别季度覆盖检查一次,并适时进行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和药店针对性抽验。




被评为一级风险(★零售★★)的为一般监管企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企业进行适度频率监管,至少每半年覆盖检查一次。




多地探索药店分类分级


关于药店分类分级的探索,各地一直都没有停止,虽然各地的政策细微之处有差异,但总体的分类分级框架大同小异。




如去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哈尔滨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量化分级监管,按经营范围分为三类监管、二类监管和一类监管。每1食品类个监管又分为C级监管、B级监经营管和A 级监管。




从多角度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以分类分级的方式,实现动态调整和精准监管。同时,不同哪些的风险等级企业,每年的监察频次和监督检查也将有差异。


哈尔滨市的政策是在原来《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了药店分类分级的基本框架,做了调整。




2021年,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新版《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有则》,在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实行零可以售药店分级分类监管。将零售药店按经营药品种类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类药店。按照药品经营范围执行不同的营业面积、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监管标准,并在日常监管中食品按照风险等级实现靶向监管,使百姓购药更加放心。




2019年,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印发实施《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的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零售企业风险等级分级评定工作,在药店张贴分类分级公示牌,为消费者购药提供可量化、可视化的等级参考。






2018年,广东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经营范围将药店分为三大类并按照经营风险将药店划分为四个经营监管等级。




2018年,商务部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正在从各地试点和探索走向全国。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或将成常态


实际上,零售药店在探索的分类分级监管类别,是国家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经营范围管理的一部分。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监管,一直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2022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发布,提出力争用3年食品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意见》指出,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可以(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




此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食品类



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零售,实现“无事不扰”;




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对D类企经营范围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药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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