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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有减免政策(附加税的减免政策)



假设甲2020年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附加税20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以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计算,先以10万元除以12,商数为8333.3政策3元,与上表1比对,对应级数为2,该级数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由此,根据公式,10万元年终奖需缴纳的个税为:10000010%-210=9790元。与上表2比对,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的纳有个税为:20万元20%-16920=23080元。两者相加,甲个税共应纳税:9790 23080=32870元。


而如果采用年终奖合并计税的方式,即年终奖与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应纳税的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那么与上表2比对,甲的全年综合所得额为20万元 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应级数3,该级数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所以甲应缴纳减免个税为:30000020%-16920=43080元。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若按照年终奖单独计税,甲可以少缴税:43080-32870=10210元。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个人收入构成、收入层次差异较大,实行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并不意味着必然减轻所有个税纳税人的税负。


假设乙的税前总收入与甲相同,但薪资结构截然相反,即乙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年终奖为20万元。那么,以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计算,乙的20万元年终奖需缴纳的个税为:20000020%-1410=3859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有得额需缴纳的个税为:10000010%-2520=7480个税。两者相加,甲共应纳税:38590 7480=46070元。


如果采用年终奖合并计税的方式,乙的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的个税为:30000020%-减免16920=43080元。相当于比单独计税节税2990元。


曾康华认为,综合计税或是出于调节分配、共同富裕而采取的税收手段,个税改革也是朝着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并存的征收模式附加税推进。因此,从长远来看,综合计税的大趋势不会发生变化,年终奖个税单独计税政策未来必将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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