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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中国银行开户名(曹县工商银行的开户行怎么写)

和讯银行消息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曹县农村商业银行梁堤头支行、仵楼支行客户经理袁新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山东曹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422.08万元。


由于上级考核要求,袁新爱都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中考察、贷后检查了。但大都流于形式,没做实质性的工作,一切都是为了贷款工作的方便。“比如涉及借款户经济收入的情况,大部分要夸大收入,与授信数额相匹配,否则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手续;还有一些贷款的用途也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怎么方便办理贷款怎么填写。”袁新爱表示。


骗取贷款、挪用资金补漏洞


另据查证,袁新爱在担任梁堤头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将借款人李志中等4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20810元不归入银行还贷账户,由自己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


此外,袁新爱于2014年6月份,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承包土地为由,以欺骗手段从仵楼信用社贷款38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袁新爱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袁新爱在任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借款人用以还贷的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袁新爱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一审法院认为,仵楼信用社及县农商银行有关人员在办理袁新爱该笔贷款过程中,明知袁新爱的贷款真实用途仍予发放贷款,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袁新爱的行为性质,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袁新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鉴于袁新爱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被害单位已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均予从轻处罚。被袁新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骗取贷款的事实,庭审中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意见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对其所犯该罪亦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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