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自然人独资企业对公司债务承担(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的利弊)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几种特殊的自然人投资或经营工商业的形式,主要有下的面几种:


①个体工商户;


②农村承包经营户;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④个人独资企业


上述这几种法律主体,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是如何规定的,笔者汇总独资如下,以便于学习使用。


①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指自然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债务,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这种法律主体,如何承担对外债务,可分为三种情况处理:对


其一,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单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就应当以该自然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法人财产,债务对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当然如果夫妻俩人有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债权人明知或应知的除外。


其二,公司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此处所指的家庭经营,是指家庭内的两人或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经营活动,虽然和有的利弊个体工商户被注册为“个人经营”,但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共同经营,应由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和参债务与成员独资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说,所有经营成员都可成为诉讼被告来承担外债。


其三利弊,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法律规定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这是为了平衡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②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非法人,也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承包人是自然人,大部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只载明家庭中的一位成员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家庭其他成员也参与经营,法律对此规定“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尽管是家庭成员,比如出嫁公司的女儿,考学成为国家公务员等,虽在户口本上有名字,但没有实际参与经营,这种情况不承担能由其承担责任,只能由实际的其他部分成员来承担外债。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法人。一般而言,公司设立后,以投资人所投资数额和为限,公独资企业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诚信制度的缺失,为防止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作为自然人,也应对债务以个自然人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形法人式。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债务,应由企业组织承担的财产自然人清偿,但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从以上分析来看,对于这几种情况的法律主体,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是原则性的,这就需要自然人对投资的经营活动要诚信经营,否则就会有的被追究无限责任的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