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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职位但股权不变(法人不同意公司可转让给别人吗)

【泰安市优化营商可转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法人变更的司法救济


—宋某与王某、泰安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


登记纠纷案

不同意


变更

案情简不变介


宋某经人介绍入职泰安某公司,宋某以10万元价格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转并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一个月后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后宋某因病离开泰安某公司,并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宋某多次要求王某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但王某未予配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宋某在股别人权转让后实质上不再可转让行使或承担股东权利、义但务,亦早已不再参与泰安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泰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已无法代表泰安某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不能职位对外代表泰安某公司公司。原告宋某离可转让职后,泰安某公司不变无自行办不同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别人记的意愿,在宋让给某已经转让股公司权的情况下,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吗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在此但情形下,鉴于宋某与泰安某公司之间已无实股权质关联,其已不具备代表泰安某公司吗的基本条职位件和能力,故一审认定应赋予宋某司法救济途径并判决泰安某公司让给、王某为法人办理宋某变更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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